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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助当事人全额追回投资款及利息

发布: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浏览:11 时间:2026/5/11 10:02:56 << 返回
     在民间合伙投资中,投资者常常会遭遇收款方失联、不履行合伙义务、拒绝退款分红等困境。部分当事人因证据留存不完善、法律关系不确定,最终面临投资款无法追回的风险。

     近日,海普睿诚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办律师郭永林代理的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就属此种情况。本案存在合伙资料缺失、核心电子证据遗失、证人出庭意愿薄弱等多重不利情形,郭永林律师凭借专业能力,进行法律研判。以完备证据留存习惯及高效办案思路,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全部剩余投资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熟人引荐投资,款项支付后合作方失联
     2023年12月,当事人徐先生经由好友王某介绍,结识马某。马某声称拟受让足浴店项目,对外招募合伙人,投资前景良好,邀约徐先生出资10万元入伙。基于朋友信任,徐先生于2024年2月通过微信向中间人王某转账10万元,该款项最终流转至马某账户。
     款项交付完成后,马某履约态度由积极骤然转变为消极,长期失联。合作存续期间,马某从未向徐先生披露店铺经营状况、提供财务账簿,亦未按约定进行股东分红;徐先生未参与店铺任何经营管理活动,甚至未实际入驻经营场所。徐先生多次要求补签书面合伙协议、退还投资款项,均被马某以项目洽谈中、经营亏损等理由推诿搪塞。
     后徐先生根据马某提供的地址实地核查,发现该足浴店经营主体、实际控制人均非马某,至此徐先生确认自身投资权益遭受侵害,维权陷入僵局。
二、诉前协商:对方无履约诚意,和解方案形同虚设
     为化解纠纷,徐先生委托郭永林律师代理本案。秉持善意协商、减少当事人维权成本的原则,郭永林律师优先通过线上方式与马某沟通磋商。
初期马某表态愿意协商解决,承诺向徐先生退还5万元,一次性了结双方纠纷。徐先生为简化维权流程,同意该和解方案并签署和解协议邮寄至马某处。不料协议送达后,马某再次失联,拒不履行退款约定,和解协议彻底丧失履约效力。
     鉴于马某无主动履约、诚恳解决纠纷的意愿,郭永林律师当即调整办案策略,终止非诉协商,正式启动诉讼维权程序。
三、办案难点:证据接连遇阻,案件陷入被动困境
     (一)核心电子证据意外遗失案件筹备起诉阶段,当事人徐先生不慎遗失存储双方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的手机,本案关键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转账截图面临灭失风险,案件取证工作陷入重大阻碍。得益于郭永林律师一贯严谨的办案习惯,接受委托初期便对案件全部证据进行多重备份、分类存档,完整保留了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等核心材料,为案件后续诉讼推进筑牢证据基础。
     (二)关键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本案资金流转链条复杂,中间人王某是证明款项实际交付至马某的关键证人。因双方均为王某熟人,王某顾虑人情纠纷,明确拒绝出庭作证,导致资金流向事实难以当庭佐证,证据链条存在关键缺口。
为补齐证据短板,郭永林律师陪同当事人登门沟通,摒弃生硬法理说教,以客观事实为切入点,耐心劝导证人厘清作证义务,告知其如实陈述客观事实并非偏袒任意一方,而是还原案件真相、坚守法律底线。经过多次诚恳沟通,王某最终放下思想顾虑,同意出庭作证,补齐了本案证据链条的核心一环。
四、庭审博弈:精准界定法律关系,锁定对方法律责任
     庭审阶段是本案决胜关键,郭永林律师深度研读案卷材料,结合法律法规精准界定本案法律关系,规避案件维权误区。
     (一)法律关系专业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需如实告知新合伙人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结合本案事实,徐先生与马某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未完成工商股东登记;徐先生未参与经营决策、未查阅财务账目,不具备法定合伙人要件。
     据此,郭永林律师向法庭主张:双方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合伙法律关系,本案不属于退伙纠纷,本质为投资款返还纠纷。该法律定性直接规避了退伙清算风险,若本案认定为退伙纠纷,需进行企业财务清算,当事人大概率因所谓“经营亏损”无法收回款项;而界定为投资款返还纠纷,马某无合法依据占有资金,需全额返还投资款项。
     (二)完整证据链支撑诉求本案被告马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郭永林律师当庭提交完整证据材料,包含转账记录、分红承诺聊天截图、对方推诿失联沟通记录、证人出庭证言,形成闭环证据链,清晰佐证马某违规占有投资款、拒不履约的客观事实。
     (三)法院裁判结果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马某向徐先生返还剩余投资款96000元(扣除前期已退还4000元),同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由马某全部承担。当事人成功实现本金+利息全额追偿,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五、律师普法:民间投资避坑指南,筑牢财产安全防线
     结合本案办理经验,郭永林律师针对民间个人投资行为,总结专业避坑建议,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参考:
     1. 事前尽调,核实项目资质。投资前务必核查项目经营证照、经营场地、合作主体资信,切勿仅凭熟人引荐盲目出资,摒弃人情投资思维,从源头规避投资风险。
     2. 规范转账,留存转账备注。投资款项优先转入合同相对方本人账户,转账时明确备注“投资款”,标注资金用途,固定资金流转法律依据。
     3. 全程留痕,保存书面证据。合作沟通、协商谈判全程留存微信聊天、通话录音、书面文件等资料,养成证据留存、备份习惯,为后续维权留存凭证。
     4. 及时止损,摒弃侥幸心理。若合作方出现推诿拖延、失联隐匿、拒绝履约等情形,需快速判断风险,切勿盲目等待,避免损失持续扩大。
     5. 专业介入,依法高效维权。双方协商无果、纠纷无法私下化解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固定责任、追回款项。
(注:根据真实案例撰写,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如有类似法律问题,欢迎私信咨询。)




 本案参考法律(节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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