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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普睿诚贾蔚律师团队受邀为陕西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不能说的“秘密”-加大工作秘密保护刻不容缓》专题法律培训

发布: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浏览:630 时间:2024/7/15 19:11:43 << 返回
     众所周知,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中国公民的义务,但在工作秘密方面却未能引发大家的足够重视。一些工作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常常出现在微信、抖音等自媒体社交平台,为公司的保密管理工作带来挑战。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保密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公司员工对工作秘密的保护意识,2024年7月12日,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贾蔚律师团队柏琳律师应邀为陕西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不能说的“秘密”-加大工作秘密保护刻不容缓》专题法律培训。

     在本次培训中,柏琳律师首先就工作秘密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商业秘密此范畴内进行了阐述。对工作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区别进行了专业解读,并向公司员工特别提示,在制作工作秘密载体中,可标志出“内部” 或“内部事项注意保管”等字样,以备有针对的保管相关文件资料。




     关于工作秘密的范畴,根据《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妨碍机关、单位履行职能或者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其与商业秘密既有共同之处亦有不同之处。柏琳律师从三个方面对二者区别作出了分析,如二者权利主体不同,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是作为不特定的民事主体(集团或个人)拥有,而工作秘密以本机关、单位为拥有主体;再如法律责任不同,商业秘密通常受到《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保护,企业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其商业秘密不被泄露,而工作秘密则是企业内部的事务性信息,通常不受到专门的法律保护。





     其次,柏琳律师通过引入大量案例,深入浅出地为参训人员分别讲述了违反保密要求,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其中通过引入近年关注度较高的影视剧《我的前半生》,剧中小董在凌玲不知道的情况下将安琪尔公司核心的成本数据泄露给了比安提公司,造成了客户利益受损。在剧中,没有提及小董的这种泄密行为将受到何种处罚,通过柏琳律师的专业分析,小董作为劳动者应当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与小董解除劳动合同,如若小董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次培训通过列举几起相关案例,有效促进全体参培人员的保密意识,引导大家自觉遵守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




     培训最后,柏琳律师从公司、员工角度向大家阐释如何在日常工作中保守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如何建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保管秘密信息。从根源约束员工,建立员工自我保密意识,避免秘密泄露的风险,才能促进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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