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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大讲堂 | 第七期《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

发布: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浏览:3516 时间:2021/7/12 10:24:25 << 返回



7月2日下午,海普睿诚律师大讲堂第七期在律所17层大会议室精彩开讲,孙栋律师以《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为题,围绕专利权的客体、客体的确定、专利权控制的特定行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规则及合法依据六大知识点,深入剖析和阐释专利侵权判定的原理,带领大家掌握判定专利侵权的核心要点。整场讲座气氛热烈、轻松活跃,孙栋律师通俗易懂、妙趣横生的授课赢得了听课人员的阵阵掌声。



讲座伊始,孙栋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为切入点,进一步分析了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相关问题,强调了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随后,团队律师何雨欣为大家详细介绍了专利客体的概念。她讲到,发明是专利法保护的首要客体,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其次是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则是对产品的整体或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随后,孙栋律师结合实际案例详细讲解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六大原则,即技术特征完整对待原则、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及多余指定原则。



对于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应如何理解?孙栋律师建议大家将专利侵权行为比作射箭,“构成专利侵权”即是“射中”。所谓“射中”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射”的行为:拉弓、搭箭、瞄准、放箭。“射”这个行为对应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的相应内容,只有行为人做出了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者进口行为才有可能构成侵权。但仅有此并不必然构成专利侵权。就像有“射”的行为并不必然就“射中”一样,其二是有“中”的结果:放出的箭命中靶子,落到了靶子范围内。对“中”进行判断首先需要明确靶子是什么?它的尺寸(范围)有多大?对“靶子”的明确对应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划定这一问题。除此之外,还要判断箭是否落到了靶子的范围内?此问题即对应着判断专利侵权的原则。运用判断专利侵权行为的原则对某行为所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到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判断,若落入即构成专利侵权。有“射”“箭”“靶”“中”才为“射中”,做出了相应的专利权人可控制的行为,且行为实施的技术方案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构成专利侵权。



二个小时的精彩讲座,引发了现场热烈反响,听课人员纷纷表示,孙栋律师的讲座思路清晰、内容丰富,令人受益匪浅。课后,更有部分律师表示对专利法律知识产生了极大的兴趣,就该领域业务和方向展开了交流与探讨。


律师大讲堂第七期圆满结束,感谢孙栋律师的精彩分享,期待律师大讲堂后期更加实用的精品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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